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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自愿注册原则和注册原则

发布时间:2024-11-13 点击次数:2442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也称全面注册原则)要求凡是使用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否则不得使用。目前我国除烟草制品实施强制商标注册外,其他商品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不注册。但是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风险性。因此,提倡企业使用的商标一定要进行注册,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程序,世界各国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在商标确权方面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也就是说,未注册不管他使用多长时间也不易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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