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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

发布时间:2024-11-14 点击次数:2477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特点。《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这就明确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目前港、澳、台地区除外)集中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审查核准,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也就是说,各地办理的商标注册手续都将汇集到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省及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无商标注册审查核准权。

    分级管理则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监督管理工作。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监督管理处(分局)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监督管理科(处或分局),区、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监督管理科,负责本地区的商标监督管理工作。即在某辖区内发生的商标案件及其他商标事宜就属于某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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