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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原则

发布时间:2024-11-12 点击次数:2077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原则”,是指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商标侵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国家商标局有关商标事宜的裁决,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与词法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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