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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发布时间:2024-10-12 点击次数:1479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定,撤销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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