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此看到我国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因此,企业使用的商标一定要及时注册。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不及时申请注册,也可能因他人在先申请注册,而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他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再提出维权则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和物力,且结果难以预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尊重他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2001年我办公室接待了成都市武侯区一皮鞋厂负责人的咨询。他说他花费3000元人民币请人在广州给他生产的皮鞋设计了一个商标,然后他委托一个专做商标事务的中介人(当时不属任何商标事务所的个人)帮他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这个人则把这个商标注册在自己的名下,然后以人民币5万元巨款卖给他。这个真实的事例让我感到:一是商标事务中同样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我们的企业确实需要了解有关商标方面的基础知识。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的确权、使用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如《商标法》第七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十条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将在《商标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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