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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商标局“依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发布时间:2024-11-03 点击次数:1404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有他人请求时,依法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行为。如果没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当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时,或因商标注册人欺骗或技术不正当方式注册商标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与国家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相同。但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就与国家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不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为不是主动的,而是依他人的书面请求而为的。没有请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这里的依他人请求中的“他人”,不仅包括利害关系人,如在先的专利权人、在先的驰名商标权人,在先的厂商字号权人等,还包括非利害关系人(《商标法解释义》)。如前面讲到成都市工商局199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OHIUM”(鸦片)英文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请求撤销的该注册商标,如没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

    国家商标局“依职权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国家商标局在没有他人请求的情况下,依法定权利和义务主动决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行为。

    这里的职权是《商标法》赋予国家商标局的权利和义务。依职权是商标局的主动行为,它不以他人的请求为其实施裁定的条件。国家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是因为该注册不当商标与其他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而是因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中的任何一项禁止性规定,或者是因为该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注册商标(《商标法释义》)。比如国家商标局依职权裁定撤销“拉登”、“总理”、“世贸”等商标就是因为这些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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