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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种类及争议

发布时间:2024-11-06 点击次数:1752

    商标的种类

    我们平常接触最多、或者说最常见的商标,主要有四种他们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也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主商标、副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主、副商标的使用是企业的商标使用策略,即在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在使用主商标的同时,一种型号或新产品还另外使用一件副商标。如“丰田威驰、丰田阳光”汽车,在主商标丰田不变的情况下对这两款车使用“威驰”、“阳光”这两个副商标,由于主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能使消费者较容易接受使用副商标的这两款车,同时,也是对自身众多商品型号的区分。如“海尔小公主”洗衣机、“海尔画王子”冰箱、“大众桑塔纳”、“大众高尔”汽车等。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同一件商标,最早注册的为正商标,以后在其他类别注册的同一件商标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受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所限。我国商标法未对“防御商标”作出规定,因此也就没有“防御商标”注册。但是我国商标法允许企业就同一件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取得注册,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即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该注册商标。

    (3) 按知名度高低保护范围大小可划分为;普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后面将讲述)。

    (4) 按是否获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标的争议

    一、 商标争议是什么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二、评审程序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三、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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