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商标在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我们认为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后再想去其他类别注册商标,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在先对其商标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注册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显著性、独创性较强的知名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更是一种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所谓“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全类注册"的要素有三个:
1、同一个商标:"全类注册"的商标是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的是同一个商标。
2、同一个申请人:"全类注册"的申请人是同一个主体,即是同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商标在全部类别上都有人注册,而且是不同的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同一申请人"包括同一共同申请人的情况。
3、45个类别:"全类注册"的类别是《区分表》上所列的全部类别,目前共有45个类别。
如果"全类注册"申请获得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对同一个商标在45个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
全类注册的意义:
1、最有力、最大程度的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手段
商标是一种资源,资源总是越来越少的,独具匠心的商标从设计完成之日就应该申请全类注册,如果不去全类注册商标,别人不仅会在各类别、各行业纷纷抢注您的品牌,而且,一个个XX服装、XX玩具、XX建筑、XX集团,会从您身边崛起并不断强大,甚至超过您自己的知名度,这本来就是一种巨大的威胁。除"驰名商标"和"恶意抢注"的情况外,他人均可以合法地取得已注册的商标在其它类别上的专用权。
纵贯世界上各大品牌、企业壮大的经验,要打造一个驰名商标,经营一个百年企业,首先需要全类注册自己的商标,如:娃哈哈、可口可乐、华伦天奴、利群、家乐福、海尔等。举例说明:假如你在第3类(化妆品等)取得了"花之恋"的注册,并不妨碍他人在第25类(服装等)上取得"花之恋"的注册,你在化妆品上独占使用"花之恋"而他人在服装上独占使用"花之恋"(驰名商标和恶意抢注的情况除外)。因此普通注册商标对该商标使用权的独占使用是相对的垄断,只有取得全类注册,注册人对该商标才享有绝对的独占使用和垄断,全类注册是注册商标最有力的保护手段。
2、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
企业的发展从长期来说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有些企业、集团在开始起步时往往是个专业性投资或生产企业,但一旦壮大或发展到一定时期(20年50年后),企业很可能就利用自已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这时全类注册商标就更显重要了。例如“娃哈哈”,二年后如果要发展建筑了,马上可以冠以“娃哈哈房产”品牌;若干年后要控股一个童车企业,又直接可以冠名“娃哈哈童车”品牌,而不必担心被人抢注或侵权。从这一点来说,全类注册商标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商标品牌意识和发展战略规划,同时也决定于企业领导人的品牌观、发展观和做百年企业的事业心。
3、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软黄金,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是进行增殖储蓄"。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全类注册也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注册商标可以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以收取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商标全类注册后,不仅提高了消费者和商家对您企业的识别能力,同时提高了企业品牌的地位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可以作为担保手段
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企业在进行“全类注册”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商标注册,最好提前两到三年做好商标规划,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如果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对主商标进行全类注册,二线、三线商标应以注册某一类别商标为宜。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表明,已注册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将实行跨类保护,他人即使是摹仿也不可以。可口可乐、肯得基等世界著名品牌的商标没有进行全类注册,但并没有人敢伺机相傍。所以,全类注册商标只能在企业初级发展阶段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打造驰名商标、做强品牌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2、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国外,企业对主商标的使用就等于防御性商标的使用,而我国还没有防御性商标的概念。企业在申请全类注册后,并不可能在所有类别进行生产来使用该商标。因此,全类注册后可以考虑将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防止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面临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进行全类注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品牌,能使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更有利于新开发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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